张家界一民企因假公章承担巨额债务连带责任,
湖南张家界一家民营企业新大陆农林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)卷入了一场历时9年却尚未结束的诉讼“马拉松”。新大绿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华在报中称,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健向万某华借款后,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盖章“贷款抵押担保协议”,将个人债务转让给新大绿公司,新大绿公司易主。随后,万某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。该案历经湘乡市法院、湘潭市中院审理,湖南省检察院抗诉,湖南省高院再审,湘乡市法院再审。鑫达绿色公司仍被判处连带严重责任。湘西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2025年9月19日,市法院审理显示,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签订时,刘某健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,该协议对新达尔绿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对于伪造印章问题,判决书还表示,“显然,编号的抵押担保印章与新大陆公司印章在公安机关的登记不符,因为涉案的《贷款抵押担保协议》载明新大陆公司印章存放在赵金华处。”其他工商信息显示,刘某健在协议签订时已离职5个多月,与新达尔绿公司不存在职业关系。目前,新大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使用未注册印章在合同上签字道。工商登记资料显示,鑫达绿色公司成立于2007年,是一家以园艺作物种植为主营业务的公司。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变更:2010年6月,刘某健通过股份换贷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; 2014年4月,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健变更为刘某如; 2015年2月,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金华。 2017年3月,赵某成为法定代表人; 2021年11月,法定代表人由赵恢复为赵金华,至今。赵金华介绍,2011年至2013年,刘某健在常德开发“四月天”房地产项目时,向湖南省湘乡市人万某华借贷款74笔,共计7352万元,月利率高达3.5%。后来因为休息k 在资金链上,刘某健在付清部分本息后,无法继续偿还贷款。 “这笔贷款原本是刘某建夫妇的个人贷款,但万某华与刘某建通过伪造的‘贷款及抵押担保协议’,企图将贷款转让给新大陆公司,而新大陆公司则易主。” 2014年10月8日签署的《贷款及抵押担保协议》显示,刘某健承诺以新达尔绿公司全部资产作为担保,直至万某华的贷款还清为止。协议书上盖有新大绿公司印章。相关证据显示,2013年底至2014年4月,刘某健将其91%的股权分期转让给赵金华及其代理人,并完成了工商变更。 2014年6月,因贷款受限,赵金华暂时变更了刘某如名下持有的股份,但双方签订了《股权质押合同》并进行了质押。essed 公司的注册和印章也由赵金华控制。也就是说,新大绿公司盖章的《贷款抵押担保协议书》签字印章是伪造的,并在司法杯及后续判决文件中得到了证实。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涉案注意,《贷款抵押担保协议》上加盖的印章是鑫达格林公司在张家界市公安局登记的非公章。据说诉讼程序是非法的,高等法院决定将他们发回重审并要求撤回。 2016年6月,万某华以五起案件为由,以《贷款抵押担保协议》为由,向湘乡市法院提起五起诉讼,要求刘某建夫妇偿还贷款及利息,并与鑫达绿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赵金华表示,该案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。g 试验。当时,原住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为3000万元,而万某华发起的诉讼标的额高达4800万元。为让湘乡市法院(一级法院)有管辖权,起诉分五个案件进行。赵金华提供的湖南省高院“谈话笔录”显示,万某华的丈夫周某说,“我们当时咨询了法院,他们建议我们分开打,可以在当地法院打,所以我们平摊了债务。”此外,在万某华明显不符合免交审判费的法定要求的情况下,湘乡市法院允许交纳审判费,且未缴纳两次再审的费用,也未办理延期程序。作为被告,新大陆公司,主体反对并申请承认公司综合盖章人的,一审被驳回或不予批准。湘乡市法院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决支持万某华的诉讼请求。新大陆公司不服,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行政处罚。随后,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,认为有新证据可以初步降低万某华涉嫌高利放贷的事实;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刘某健欠万某华5732万元的赔偿金;而一审判决驳回万某华对刘某华的起诉后继续审理,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。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,湖南省抗诉成立。但由于在保护中提交了相关证据st是案件二审后新发现、新发现的,原一、二审不能继续审理。上述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和民法效力的认定。 2023年9月,决定撤销一审判决、二审判决,将案件发回湘乡市法院重新审理。 2023年9月,湖南省高院推翻原判和二审判决,发回重审。本文中的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。再审判决认为抵押担保协议具有法律效力,私营企业提出上诉。经过近两年的诉讼,湘乡市法院于2025年9月作出判决,驳回万某华对刘某健的诉讼;刘某健妻子陈某向万某华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424万元,信达绿色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。判决书显示,法院认为,从新大陆公司的工商注册状况来看,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,新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唯一股东为刘某如,故刘某如有权委托刘某健处理新大陆公司的相关事务。刘某如向刘某健出具的《权力书》明确表示,新达尔绿公司是刘某健个人投资的公司,刘某健负责全部运营。可见刘某是当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刘某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其签署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具有法律效力。显然,抵押担保印章号码与新大陆公司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印章不符,因为涉案《贷款及抵押担保协议》称,新大陆公司印章存放于赵金华处。由于该协议系刘某建签署,且刘某建经刘某如授权,且《贷款及抵押担保协议》中的抵押担保加盖了新大陆公司印章,万某华有理由相信新大陆公司为刘某建的借款提供了担保,因此抵押协议对新大陆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判决书还显示,法院依据公安机关的职权,对万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高利转贷罪作出动议。 2024年4月29日,湘乡市公安局发出拒绝立案通知书。公安机关经审查,认定万某华没有犯罪事实,决定不予立案。此外,关于针对万某华涉嫌拆除公章一案,张家界市公安局曾立案并拘留了犯罪分子万某华。后来万某华被释放,没有发生任何事情。赵金华表示,据他了解,万某华涉嫌拆除公章,张家界警方目前尚未撤案。据张家界警方立案决定书显示,新达尔绿公司目前不服一审判决,已提起上诉。新大陆公司在上诉中辩称,本案是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高院提出抗诉并发回重审的案件,再审判决省略了对检方抗诉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和答复。此外,万某华的行为符合专业借贷的特点,其借贷行为违反了金融强制法。社会管理法规。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无效。对于原判认定的《贷款抵押担保协议》的效力问题,新大绿公司认为,该协议从其名义向拉吉斯表述为贷款抵押担保。协议称,“刘某健承诺用新大绿公司的全部资产给万某华提供‘担保’”,从字面意思理解,新大绿公司的全部资产都是担保的对象。鑫达绿公司向万某华的资产协议,使鑫达绿公司成为担保人,且因贷款不符合刘某如名义的要求,与金华获得贷款并将公司注册在刘某华名下的事实不符,在此情况下,刘某如质押了赵金华持有的91%的股份。蒂尔声称,新大陆公司为刘某健个人所有,刘某健对公司的一切经营及变更负责。刘某健全权与万某健签订贷款协议,存在故意损害新大绿公司及实际投资人赵金华权益的意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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